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热爱教育事业; 2.遵守宪法和法律,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,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责任心强,有较强的团队协作意识; 3.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,表达能力强。身体健康,能胜任学科教学及班主任工作; 4.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; 5.具有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。语文、英语学科普通话水平要求为二级甲等以上,其他专业普通话水平为二级乙等以上,能熟练地运用办公软件。 6.所报执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对口,并具有相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。 7.小学教师不超过40周岁,初中、高中教师不超过53周岁。